关于
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事宜,是指当重罪判决为
死缓的情况下,即使在后续有
减刑的机会,仍需完成一定的刑期。
首先,对于确定为受到过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他们实际上所需要执行的刑期应遵照以下规定:
最短的服刑期限,例如,如果
缓期执行完毕并最终被减为了无期
徒刑,那么这一刑期不得低于二十五年;
再者,如果缓期执行结束后被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这个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年。
由此可见,无论在何种情况之下,受过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必须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才算完整。
其次,我们来看看可以进行减刑的几种情形。
具体来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他们的行刑期间内,只要他们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真正的悔改之心,或者展现了
立功行为,便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除此之外,符合下列任一
重大立功行为的罪犯,应该被减刑:
(1)有效地制止了他人的重大
犯罪活动;
(2)对本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进行成功举报,并且经调查证实;
(3)拥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坚决救助他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险情中,有出色的表现;
(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