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地区
离婚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必须通过提
起诉讼来达到
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以下是详细的
起诉离婚流程:
首先,您需要拟定一份书面的
诉讼状,包括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其次,请您务必准备好关于本案所需的所有
证据材料,以便庭审时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然后,您需要将整理完毕的诉讼状及证据材料邮寄至或亲自送往被告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
立案登记。
在法院收到您的
起诉状和证据后,他们将会评估案情并决定是否正式审理该案件。
当法院决定启动
诉讼程序后,会于法定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对方
当事人。
接下来,法院会安排具体的开庭日期并向各方当事人发出
传票。
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有权
委派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表出席诉讼活动。
但是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本人仍需出席庭审现场。
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场,须以
书面形式向法庭表达是否同意
离婚的意愿。
最后,法庭会根据原告提出的
诉讼请求以及证据情况,依法裁定是否准许离婚,同时也会就
财产分配、子女
抚养等问题作出最终判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