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房屋
纠纷的
财产分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分配的资格条件,进而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安排。
以下是我们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步骤:
1.厘清哪些人群具备获取
拆迁利益的主体成员资格。
在涉及到公共房屋的
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对于这些房屋中的共
同居住人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同住人”)的界定,我们会将时间点选定至拆迁许可证发放当日。
这意味着,只要在那个时候,在被拆迁的住宅内拥有本市常住户籍,并且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周年,同时我市没有其他住房或是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居住确实存在困难的人员,都可以视为我们的同住人。
2.仔细审核相关的拆迁资料,遵守公平原则听取拆迁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3.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均衡地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在这样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尊重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
拆迁安置和补偿达成的协议。
如果这份协议当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那么我们会采用
平均分配的方式,但也会考虑到老年人以及那些经济来源缺失的同住人,适当地给予他们照顾和关爱。
4.对于房屋的具体性质进行分类处理。
依据各种情况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