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担保期限即为
保证期间。
根据生效规则,无论是合同双方还是纲领性文件均可对此做出协商性的安排,但它不得被中止、中断或延长。
保证期间是判定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范围的关键时段,对于此时间段不存在任何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可能性。
债权人与保证人在
签订合同时,完全可以商量好保证期间的具体时间点,但如果他们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
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恰好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截止,那么这种情况就将被视作没有约定;
反之,若没能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将是从主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后的第6个月。
如若债权人与
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方面没有达成共识或者协议内容模糊不清,此时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容期限届满当天开始进行计算。
总的来说,保证期间在原则上应该由
保证合同中的各方
当事人自愿决定与制定。
从
合同关系本身的角度出发,合同以及由其构建的法律体系事实上是为了保护合同各方之间的互相信任及期待,而实现个人主观意志的自由也同样适用于调整保证合同的各方面事宜。
倘若合同未能明确订立或者订立的内容含糊不清,那么便应依照合同缺漏的填补原则,依据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和补充。
保证期间的真正本质在于,这是一段专门留给债权人主张其应有权益的时间段。
在此期间内,倘若债权人并未积极行使其权利,那么保证人将有权豁免所有责任。
也就是说,保障保证人的正当利益恰恰是确保保证期间这一制度正常运转的核心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