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为了达成生产与经营方面的需求,
法人之间、
非法人组织之间及双方之间签订了
民间借贷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
当事人与对方存在用虚伪意旨表达事实的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或
行政法规中有关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社会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与对方蓄谋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民间借贷无效应等因素,那么该方当事人主张该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诉求,将得到人
民法院的有力支持。
然而,本文也对其负面影响做出提醒,即,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人民法院将判定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
(1)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后将贷款再转贷给其他人;
(2)以向其他盈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员工融资集资,或者通过向大众进行
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获得的资金来转贷给他人;
(3)没有依法取得从事
放贷业务资格的出借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向社会广大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者在事前得知或应该得知
借款人将借款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时,仍然提供此类借款;
(5)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行政
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6)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