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被赋予合法婚姻身份而生育的子女们来说,他们的亲生父母中的任何一方都应该承担起对他们的生活费用的支付责任,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能够自行独立生活。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关于具体的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协商成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环节。
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事项,
当事人有权向法庭请求协助。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按照儿女们的实际需求以及双亲支付能力的高低与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来确定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
1.如果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他们所需要承担的抚养费应该在他们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进行计算和分配。
若同时负担两个以上孩子的
抚养义务,那么可以适度地调整这个比例,然而一般来说,这个比例不应超出他们
月工资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2.没有稳定收入的父母,他们需要承担的抚养费则可以根据自己当年的总收入或业界的平均收入,参照前述准则进行计算。
在此之外,如果存在某种特殊情况,这个比例可以适当地提高或降低。
3.假如父母中有一方没有可观的收入来源,或者音讯全无,那么他(她)必须用自己拥有的财产尽全力去支付抚养费。
4.当涉及到两个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时,通常的做法是:
由不同的家长引导一个小孩成长生活的话,那么他们就无需为对方的孩子支付抚养费;
而若是一方自主
抚养两个孩子,那么另一方则需每个月提供固定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