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您是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如下:
首先,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款与认购书中的条款存在差异;
其次,如果开发商尚未取得相关的审批、证件;
再次,如果开发商擅自更改了项目规划;
或者,当无法获得
抵押贷款时(这通常是由于非买方原因造成的),以及当卖方将房屋先后卖给了两个买家或是在交付前就以
房屋抵押作为
担保等情况发生时,您都有权进行异议,并寻求
解除合同。
此外,若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其载明的面积差异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并且你们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的,那么您也有权提出异议并寻求
合同的解除。
至于房屋的质量问题,比如有明显的缺陷或者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等,也是您要求
解约的合理理由之一。
另外,如果您所购买的房子属于政府需要征用或
拆迁的范围内,而卖家故意对这个事实进行隐瞒,您便有权提出
申诉,并要求退还所有已付款项。
此外,如果开发商
违反合同规定的期限迟延交付房屋,或者未能按照约定及时
办理房产证的,您同样有权提出申诉,并要求对方进行违约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买受人认为
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
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
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
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