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金融借款的利率的确立需源自各方的协商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率约定毫无限制,在具体的利率设定上,我们必须明确,其不得超出借款关系确立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畴;
否则,该部分超出利率的条款将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有详细规定,当出借方请求
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得到审理后,若双方在
借款合同中所协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签署之时一年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围,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
出于严谨和规范的原因,上述文章中所提到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特指定义为中国人民银行授予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代表,从开始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外,借款合同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签订,然而在此特殊情况下,我们也允许自然人之间通过其他协议方式约定借款事宜,同时,借款合同的内容通常涵盖借款
类别、货币种类、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利率、
借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等诸多重要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订立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应当严格遵循
贷款人的要求,完整提供与借款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信息。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明确记载于本金之中,不可预先扣除,如果出现利息预扣的情况,应依照实际借款数额清偿借款本息,并据实计算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