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
担保物权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它理应先于无
担保债权被清偿,且当涉及某一项具体的
担保物时,其排位也应比无担保的债权更优先。
在此,我先给您进行一些简要的金融概念解释与说明。
首先谈到的是
债权人这个角色,这主要是指那些预先支付款项的人,他们拥有向他人提出特定要求并得到回应的合法权益。
接着是对企业提供可偿还融资的机构及个体,例如向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被称为贷款债权人)以及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援助的机构或个人(被称为商业债权人)这类人群。
而
债务人,则是我们在财务会计领域习用的语言中,因对他人负有
债务的法律或
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相对概念。
简单来说,就是在某种
借贷关系中,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人。
接下来,请允许我详细阐述担保物权的相关事宜。
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者可能有权处置的
抵押财产包括如下几类:
(一)建筑物及其土地附属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及最终产品;
(五)尚未完成建造的建筑物、船只以及飞机;
(六)交通运输工具;
以及(七)除法律、
行政法规有明确禁止进行抵押外的任何其他财产。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