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获得的薪资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财富。
若是在这段
婚姻存续期间,出现了以下种类的财务状况,都将会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薪水以及奖金,这个范围包括了在夫妻关系
有效期内,任一一方参与的工作所得薪水、奖金以及其他各项福利性的以及政策性的收入与补贴;
其次,生产以及经营的收益,它特指的是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参与生产、经营后所获得的收益;
再者,
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就是指在夫妻关系存在的这段时间里,夫妻各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相关收益;
随后,
继承或是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或双方因为继承遗产以及接受
财产赠与而获得的财产。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财产所有权的获取,而非实质上已得到的财产;
最后,还有其他需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的资产。
此外,双方实际付出的或者应该得到的
住房补贴以及
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该得到的
养老金和破产安置
补偿金,甚至发放给军人名义下的退役费用、自主择业津贴等等这些在夫妻关系中应得的一次性费用,都是婚姻存续期间需要平分的
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