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房产是否能加女士姓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是合法有效的操作。
一套房子作为男人的婚前资产,依法归他个人所有。
然而,当这套房产在婚后冠以女性的名字,这种行为可以被看作是夫妇二人对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了再一次的协定和划分,进而应该被认为是夫妻的
共有财产。
如今,将
房产证上的名字增加给他人的手续已变得相当简便:
1、申请方需携带本人
身份证明、房产证书原件及其
复印件,以及相关的
房产证明材料;
2、申请人需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指定办公点,提交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3、倘若申请顺利通过,那么申请人便能够拿到全新的房产证。
如果夫妇在
离婚时,遇到的房产问题涉及到两人共有财产的归属,首先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到共识,则可以诉诸于法院。
法院会按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区别对待:
(1)如果夫妇双方都宣称拥有
房屋产权且自愿参与竞价获取,法院会予以批准;
(2)如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拥有房屋产权,此种情况下,法院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有关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定,获胜者必须给予另一方相应程度的经济补偿;
(3)当双方皆未主动主张
房屋所有权时,法院可应一方或双方的申请对有关房屋进行拍卖,并依据拍卖所得款项做进一步的分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婚前房产在婚后加上女士的名字表明该房子已经成为夫妻的共有财产,但是这并不等同于一律将房产进行
平均分配。
实际上,分配具体份额需要结合夫妇二人的婚姻
存续期限、各自对房产贡献大小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
举例来说,假设一对新婚夫妇仅仅
结婚几年就决定离婚,而在此期间,仅仅其中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加到了对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对房产进行平等分配,很可能会显得颇为不公。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