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期间内,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同
劳动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应依据该法条向劳动者支付每月
双倍工资,并且与劳动者重新制定书面劳动合同。
若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仍旧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有权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双方的劳动合作关系,并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来支付
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决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
工资时,应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满一个月之后的次日开始起算,直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为止。
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经过用人单位先期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仍未同意与用人单位进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动,此时用人单位也有权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同时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但需按照法律
法规的相关要求,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
如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开始生涯已满一年,在此期间内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这一时间段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应视作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天即已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这时企业应该迅速地与劳动者再次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依据
劳动法的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起草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份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商讨制定,并最终在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正式执行。
而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每人持有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