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备
法人地位的
有限责任公司中,一旦各股东履行其
出资义务尘埃落定,则公司将有责任和义务独自承当所有的负债压力,每位股东仅需按自己所承诺的股份份额为公司承担法律上严格界定的
有限责任。
然而,在特定的情境下,有限公司的众位股东亦可能须要为公司的
债务负担起额外的责任。
具体说来,此类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注册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存在
虚假出资(即出资没有实际实现)及虚报
注册资本的情形;
第二,个别股东恶意掏空公司资产,从而使公司
履行合同能力严重匮乏;
第三,虽然名义上有多名股东,但实际上真正的实质控制者仅为其中之一,而其他的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是虚拟股东;
第四,表面看来是多人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只有一个自然人担任企业主,如此一来,该人士便必须对公司的全部
债务承担无法避免的无限连带责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死刑、无期
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