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您不会误解,在合法合理的判决下,倘若被告没有个人资产,那么相关部门将会暂时停止相关执行活动。
正如我们时常提到的,在
严格执行过程中的被告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他或她将无需因任何原因被审拘。
当然若被告确实无法提供财力支持且能积极主动地协助法院执行,此情况仅够得上暂停执行,待被告具备忠实地履行其义务的能力之后方可再次
恢复执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范以下几种情况下,由国务院法院应裁决中止执行:
(一)在申请阶段,由申请人亲自向法院表达其希望延期执行的意愿;
(二)当第三方对
执行标的提出无可争议的反对意见时;
(三)对于被告方的公民死亡情况,需待其
继承人继承相应权利或者承担起相应义务时;
(四)对于被告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在未确立他们权益和义务的承受者之前;
以及(五)对于其他被院方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特殊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
虚假报告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
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
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