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之间的共同生产经营,其实质上就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根据统一的意愿,对第三方进行借贷并将所得款项投入与生产经营紧密相连的事务之中。
在此类运营管理的过程中,格外注重的便是“共同性”这一要素,然而此种“共同性”并不全然意味着必须是夫妻二人都需要共同决定、参与及处理生产经营事宜,其中亦涵盖了如由丈夫或者妻子单独决策,而对方予以授权,使营收成为家庭生活收入的主要来源等多种情况。
司法领域对于判定夫妻间共同生产经营的核心关注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清晰无误地证实借款行为确实发生在婚期内;
2、详尽认真地审查
借款人行为是否代表了夫妻二人达成的共识;
3、详细了解企业的
类别、成立日期以及企业财产是否与其家庭财产相互独立;
4、深入剖析夫妻双方在营运活动中所承担的角色及发挥的功能;
5、严谨精密地判断由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是否构成了家庭主要的
收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