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被
逮捕者无法
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因为逮捕的前提是该涉案人存在潜在的社会威胁性,于此基础上,唯有符合其他条件如不适宜采用取保或
监视居住措施等,方可进行逮捕。
然而,若被捕者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仍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
1.涉嫌重罪,情节可能涵盖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域;
2.所受
刑罚性质为
有期徒刑及以上,透过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危险性的;
3.根据规定应被逮捕,但由于身患严重疾病,必须修养身心、无力承担看守责任的,这类人士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被逮捕,然而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母亲;
5.对于已经过了讯问、审判、审阅等环节、认为
证据足够进入逮捕环节但实际上却无法完成结案程序的人员,倘若他们的处境显示运用取保候审方式并无明显社会风险,也可提出相关请求;
6.已经被逮捕且
拘留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果他们身处法定侦查、
起诉、
一审、
二审的规定
办案期限内而无法得出结论,使用取保候审则可以降低社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