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合法地获取
社团法人中的股东资格,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是
原始取得,即通过向公司进行资金投入或认购股份来实现;
其次是
继受取得,又被称作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这是通过股份的受让、赠与、
继承以及
公司合并等各种途径来获取股东资格;
最后是
善意取得,这种情况下,股票的
受让人根据
公司法中规定的转让方式,以真诚和善意地从无人享有权利的地方获得了股票,进而随之获得了股东资格。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原始取得方式,因为它并不需要依赖于转让方的意愿就能直接获取
股权。
在了解如何获取股东资格之后,我们还需要关注一点,那就是关于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
其一必须满足股票本身的有效性;
其二股份应该具备可处分性,只有不存在法律禁止处分的股份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
其三是从无人享有权利的地方获取的,如果转让方为合法的权利所有者,那么善意取得制度就无需启动;
其四,股票的取得应当是在
当事人没有恶意或者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发生的;
其五,股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转让,对于记名股票来说,需要以背书的方式取得,对于无记名股票而言,只需要交付即可。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