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就个人负债是否可进行重组作出明确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个人并不具备实施
债务重组的资格。
债务重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其实体对象仅限于具有独立
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
所谓“债务重组”,指在确保交易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经过
债权人和
债务人共同协商或者由法院裁定后,对于
债务清偿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从而实现
债务的再分配。
具体而言,债务重组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方式,或者是这些方式之一或多种的组合运用:
1.债务人通过向债权人转移自身拥有的资产来偿还债务;
2.债务人将欠款转化为权益性证券;
3.除了上述两种之外,还可以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数额、更改利息支付方式、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对现有债权与债务条款进行修订,从而生成重组后的债权与重组产生的新债务。
关于债务重组的操作流程,常见的形式包括:
以资产偿付债务——即债务人自愿将其所持有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用来
清偿债务。
在这个过程中,债务人通常采用的抵债资产
类别涵盖了:
现钞、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无形资产等诸多选项。
债务转换资本:
从债务人视角来看,债务转换成资本即是本条提到的另一种债务重组方式。
但若是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其本质上便可理解为债权转为
股权。
实际上,债务转换为资本也是稀释债务人资本的一个有效手段。
当债务人采取这种方式实施债务重组时,务必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约束。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