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诸位尊贵的小区业主拥有对于该建筑物的独特且区别于他人的所有权。
不仅如此,业主们还同时对如排水设施等公共配套设备享有相应的共享权以及实际的
使用权。
故业主之间所共同使用的管道,无论是从结构亦或是功能上讲,均属于业主共享之范围。
尽管此类管道可能被分割且包封在各个业主的居室内,然而这些管道本质上乃为整栋建筑内所有业主共同支配与使用之排水系统,理当归入建筑物的公共部分。
换而言之,若在单元楼层中的负责分管下水道出现堵塞现象,理应有此层内共同使用管道的各家住户齐心协力地承担起清理维修的责任;
倘若问题出现在单元楼更上方的主下水管,那么同样应当由本单元的居民共同承担这项义务。
若不幸出现小区主要的管道堵塞情况,则就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了。
基于此,希望各位业主在行使自身合法权益时,务必要避免任何可能危及其所在建筑物的安全,以及不可损及到其他业主们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
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