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不幸的交通事故导致丈夫离世时,若肇事车辆具有购买保险的情况,我们建议您能够同时把事故案中的肇事车辆所有者以及驾驶员,还有为之购买了有关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作为
诉讼对象提
起诉讼。
在此之前,首先应当由承保该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其所负责任限额的范围之内,对此给予合理且充分的
赔偿。
如若尚存有赔偿的差额部分,则这部分财务责任应由您自己在与丈夫共有的财产范围内予以承担。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会因
受害人年龄的差异而有所差别,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形,其计算基础均是以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来衡量。
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通常情况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实施交通事故的
责任人所在地是保持一致的,关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具体金额,您可以参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相应统计数据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起诉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