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对于年仅一岁半的孩子来说,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来负责照顾都是理所应当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以下这些情况,则可以考虑将孩子交给父亲进行
抚养和
监护: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的身体状况,导致
家庭成员之间不宜继续共同生活在一起;
(2)倘若母亲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但父亲强烈希望自己的子女能跟随他过日子,并且这种选择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没有任何负面效应的话;
(3)还有就是由于其他一些特殊的原因,譬如母亲的经济实力以及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子女的抚养,或者说母亲的品德操守与行为举止对子女的未来发展产生了负面的榜样效果,又或许因为母亲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导致无法亲自抚养子女等各种复杂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