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问题。
通常情况下,承诺一经生效,便意味著合同正式建立,然而,也不排除法律有所特别规定或双方在先前协商中有特殊表述的可能。
如果
签订合同时采用了合同书这种方式,那么只有当各方都完成了签署、盖印或者做出指印动作后,合同才能真正具有约束力。
在此之前,若一方已提前履行了大部分重要责任并且得到对方接受,此时该份合同亦可以被视为有效成立。
此外,法律及行政
法规有时也会明确提出合同应采用
书面形式,尽管
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一规定,只要他们中的一方先行履行了主要的责任义务且获得了对方接受,这样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同样,当签署人采用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缔结合同时,若需要签订确认书,那么从确认书生效的那一刻开始,合同也将随之正式成立。
举例来说,如果一方通过互联网等数字化信息渠道发表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了
要约的所有条件(包括品质、价格以及其他约定事项),而对方随后选择了这些商品或服务并顺利提交了订单,这时,合同便正式生效。
但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那以上这些规则仍需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确定。
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通常而言,承诺生效的地方即意味着合同正式成立的地方。
如果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缔结合约的话,则以接收者的主营业务所在地为准;
如若没有主营地址,则将其居住地视为合同成立地点。
当然,若当事人有其他约定,亦可根据他们之间的相关协议进行认定。
对于采用合同书形式签署的合同,最后实现签署、加盖公章或者作出指印的那地点,即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实际地点,除非当事人间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