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核定,施工企业容许其他单位与个体以其自身名义对外承接
建筑工程项目,从而引发拖欠
农民工薪资问题时,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偿还所欠的
农民工工资。
另外,如果是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
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或分包予个人或不符合法定经营资格的主体,从而导致农民工工资被
拖欠,那么同样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那些涉及违反土地空间规划以及工程建设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因此拖欠了农民工工资,也应由建设单位来进行清偿。
具体来说,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该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以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
同时,开设及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材料也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管留档,以便随时供查验。
另据了解,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均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成限期整改;
若
逾期未能改正,必将责令相关项目暂停施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对施工单位施行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甚至撤销其资质证书等相应惩处措施: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能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根据规定储存
工资保证金或是未提交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能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