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无效的申请环节上,申请人仅能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方面展开行动,因为目前
婚姻登记机关尚未拥有此类权利。对于被判定确属
无效婚姻的案例,申请人若尝试撤销申请,将无法获得批准。一旦关于婚姻有效性的判决宣告出来,它便会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且
当事人不可有任何上诉。无效婚姻,通俗地说,是指已完成
结婚登记并且未达到
结婚实质要素要求的婚姻,除了因受
胁迫而缔结的婚姻之外。从下述两大方面来看:第一,可能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有:1.
重婚行为;2.具有属于特定
禁止结婚的亲缘关系(如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3.缺乏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条件。第二,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被宣布的程序可能包含:1.需经过申请。婚姻无效并非自动无效,而是需经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其有效性,因此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或与之利益相关的人均可向人
民法院提交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提出申请的人士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各当事人以及与其利益攸关者。2.无效婚姻宣告的流程: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不对婚姻效力进行调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对婚姻进行宣告无效。当涉及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经由法院做出后,立刻生效。该过程执行
一审终审制,意味着当事人如试图提出上诉或
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会予以受理。3.如属于与婚姻无效利益相关的申请人,他们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诉求,然而他们并没有权利要求法院处理其中关于财产划分及
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事宜。如果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在此
诉讼期间提出了此项主张,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将这些事项与婚姻效力主题合并审判。倘若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并未提出该要求,那这些事项则可另行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
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