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可撤销取保候审的
强制执行措施:
首先,未经
刑事厅审查审判确定应当接受
刑事处罚的被告人;
其次,取保候审法定时效已经结束;
再次,经调查发现当初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实行存在错误;
此外,已遭
逮捕并且患有
重大疾病、无法独立行动,以取保候审手段进行不会引发
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下同样可以考虑终止执行。
同时,若已经遭到逮捕但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或其孩子急需照看时,只要不产生社会危害性,也可以撤销对其的取保候审;
再者,已被逮捕并被关押在牢房中的被告人,如果他(她)的案件未能在法律规定的年月之内得以审结,亦可考虑解除其
强制措施;
而对于已被逮捕的被告,第
一审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其
管制、
缓刑以及
附加刑,且该判处尚
未生效,此时也可取消对其的取保候审安排。
最后,已被逮捕的被告,如果因为
司法鉴定过程而导致尚未审结的案件,到达了法律规定的到期日,也可视为符合取消
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