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您提到的
挪用公款100万元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这已经构成了
犯罪行为,属于数额庞大且情节极度严重的情况,应该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处罚。
其次,我想向您详细介绍一下“挪用公款罪”这个概念。
这个法律名词主要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身职务上所赋予的种种便利,擅自将公款挪作自己私人使用,用于各种
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以进行盈利性活动;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涉及到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但超过三个月都没能如期偿还。
这就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内涵和特征所在。
当我们深入剖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时会发现,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主要集中在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触及到了国家的财政和经济管理机制。
具体而言,挪用公款罪所直接影响的对象是公款的
使用权。
当然,
行为人一旦挪用公款,就必定需要占有这些资金,甚至有时候可能会因此获得额外的收益。
至于所有权,则包含着占有权、使用权利、收益权以及处分之权等四种紧密相连但相对独立的属性。
因此,当我们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力时,实际上就是在侵害所有权本身。
尽管如此,只要所有权仍旧存在,那么它就不可能发生转移。
举例来说,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这类组织结构中,虽然身处此类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违反
公共财物所有权,但其实质上也是在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