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期限一旦届满,则该项居住权自动消亡。
当居住权消失之际,必须迅速进行
注销登记手续。
所谓“居住权”,乃指身为权利持有者,为满足日常生活之所需,依据契约约定或
遗嘱安排,依法设定于他人已享有权属之住宅上的占有与
使用权。
设立此等居住权之人,应以书面文件订立居住权协议。
通常情况下,居住权合约须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一)界定
当事人姓氏或其单位以及居所的准确信息;
(二)明确住宅所在地点的具体坐标;
(三)提出关于居住所需条件及相关细节要求;
(四)确定居住权
有效期的具体时间框架;
(五)提供处理争议问题的有效途径。
在此需注意,无论是否有偿设立居住权,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新的约定,否则皆应实行无偿设定原则。
欲启动居住权设置程序,相关当事人需向注册机关提交居住权登记申请。
只有从提交申请之时起,居住权方能正式生效。
此外,居住权不得以此方式出让、
继承给其他人。
设立了居住权的住户不得将该住宅出租,但如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上述禁令可不予执行。
居住权期限终止或持有居住权的人士离世,也即意味着居住权随之丧失。
同样,居住权消失后,应当立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
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
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