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管。
房屋拆迁,这一过程通常涉及到相关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筑用地内的房屋予以拆除,同时迁入原有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适当的
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会对所涉及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便在法律框架下,对房屋的合法拆除以及评估后的
产权所有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具体而言,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方式。
其中,货币补偿,顾名思义,即对被
拆迁房屋价值以法律为准绳,交由专业评估团队进行公正评估,得出具体的
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则是将原有
房屋面积与新建房屋作对比,实现房屋价值的对等交换。
另外,有一部分补偿方式是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既支付货币补偿金额,同时交换房屋价值。《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