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完成之后,买方在遭遇
拆迁的情况下,无论其
财产权是否已经顺利转移至卖方手中,
拆迁补偿款项业界普遍规则应全部归属买方享有。
我国实行的是
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若房地产
过户尚未经过严格的登记手续,则该行为并未产生
法律效力,买方无法确认自身为合法的
产权人,因此,补偿款将会依照规定直接交付给持有合法房产所有权证的一方,也即是售房者。
然而,买方与卖方之间的交易只是另一项
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只能依靠协商进行处理;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只得通过进行
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
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原使用者的现有的生活水平不受损害,同时还需保障他们的长期生计稳妥可靠。
与此同时,征收土地应该根据
法规要求及时且足额付给
土地补偿费用、安置
补助金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资金,并妥善安排被征用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本。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以征收农用地的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时,除了要按照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作为确定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应关系以及受征用土地的人口以及当地经济及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要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或者重新的对外公布。
最后,如果是以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种类土地,或者涉及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标准,同样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