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之后未实际
抚养未成年人的一方是否享有定期探视孩子的权益,相关法律规定得非常明确。
在遵循
自愿原则上,双方先从协商层面进行处理,依据相互之间达成的共识决定行使
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与规范。
若未能在协商环节取得一致意见,则寻求由人
民法院予以最终裁判。
在应对间接
赡养方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积极配合的义务。
然而,如直接负担养育责任的一方面对协助探视的要求不能妥善履行,甚至采取各种手段有意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探望权拥有者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争取确保自身探望权得以充分保障。
针对拒绝执行关于子女探望问题的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包括
拘留与罚款在内的
强制措施来使得协助义务得到遵守和落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