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多用人单位在遭遇了
工伤事件之后为了回避其应承担的风险以及规避政府的惩罚和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都倾向于采取与
劳动者之间的私下协调策略;
而许多身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且担心复杂的官司缠身,纷纷选择接受这种私下解决方案。
然而,这种选择却无疑严重地损害了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更是在无形中助长了雇主单位的嚣张气焰,并可能导致更多同样境遇的劳动者承受无辜的伤害。
当劳动者不慎遭受
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私自与其签订的有关工伤
赔偿的协议将得不到认可,原因在于
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属于国家
强制执行的范畴,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任何未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私下协议都是
非法行为,它违反了我国对于
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严格规定,故此是无效的。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途径予以解决:
首先,双方可以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之道。
其次,如果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不能达成共识,亦或者其中有一方强烈反对继续进行协商,那么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向企业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后者进行调解。
此外,若上述两种方法均无法获得满意的解决,劳动者有权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请劳动行政部门出面进行调解。
最后,若通过以上所有办法仍无法化解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可以在发生
劳动争议之日起的第60天内,共同向当地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对于
仲裁结果超过心理预期的一方,可以在收到
仲裁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诉法院提
起诉讼,对于初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的
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上诉时所提出的判决结果将作为最终判定依据,立即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
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
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
近亲属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
诉讼的事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