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签署了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
劳动者仍然有权选择离职。
2.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呈,方可
解除劳动合同。
3.对于在
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来说,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解除劳动关系。
4.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是未按劳动合同所承诺的那样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
其次是未能按时足额支付
员工工资;
再次是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最后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严重侵害到劳动者的权益。
另外还有诸如因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合同宣告无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例外情况。
5.若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继续施加劳务,或是在工作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命令冒险作业等行为,给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带来严重风险,则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告知用人单位相关事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