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
“鉴于
被害人因被告人实施之
犯罪行为而蒙受物质损失,故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享有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之权力。
若被害人不幸离世或失去
行为能力,则其
法定代理人和
近亲可依法行使此项权利。
另一方面,如涉及国有财产和团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之际也可同时提出相应的附带民事
诉讼请求。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此类附带民事诉讼仅能针对所遭受的
财产损失作出索赔要求,而无法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