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乃是
劳动者与雇主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所建立的,其内容为劳动力为雇主
提供劳务活动,雇主则按约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关于劳务关系的确立,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如职工
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用记录;
其次是雇主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服务证”之类可以证实其身份的证件;
再者为劳动者所填写的雇主招工招聘过程中的“登记表”、“报名表”等诸多招录记录;
此外还有考勤记录在内,而第五个条件则是取得其他
从业人员的相关
证言作为辅助
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四点中,用人单位当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
保证认证过程的公正性与
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