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
劳动关系在诸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具体阐释如下:
(一)主体构成存在巨大区别。
劳动关系当中,一方必须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关或团体即雇主,另一方则必定为真实存在之人,也就是
劳动者本人。
然而,劳务关系中双方
当事人可以均属
法人或者组织,也可均为公民,甚至是公民与法人或组织的联合体。
(二)产生依据上的悬殊。
劳动关系源于雇主与劳动者间生产要素有机结合所构建的紧密关系;
而劳务关系,则建立在双方
协商一致基础之上。
若双方未有意愿签订书面契约,无书面协议可循,也没有
口头协议作为凭证,只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产生的关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体性与分离性的
权利义务关系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享有待遇存在明显差别。
(四)适用涉及的相关法律截然不同。
劳务关系的调节机制主要依赖于
民法、
合同法以及经济法等;
然而,劳动关系则需由
劳动法与
劳动合同法进行严谨的规范约束。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存在实质性差距。
劳动关系通常要求必须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
相反地,劳务关系只需要遵循常规框架的普通合同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