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进行
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扣减行为。
在公司的合并过程中,不论是原有的债权或
债务,都必须毫无保留地交由合并后继续存在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来
继承和承担其全部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公司在解散以前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也需要由最终解散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其
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解散前已经与其
债权人之间就债务的偿还做出过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这种情况可视为例外情况,不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公司进行合并时,其各自所拥有的债权与债务需要由合并后继续保留活力的公司或是新的成立的公司负责主理和继承”;
紧接着,又在第一百七十六条补充说明:
“在公司分立之前,所有曾经存在的公司都应对各自所欠下的债务负起共同的连带责任。
但若是公司在分立之前已和债权人就债务偿还问题达成了具体且明确的书面协议,那么这一条款便不予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
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