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
起诉状及相关
证据:1.拟定
民事起诉状;2.蒐集并整理
诉讼所需之全部证据;3.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司法
管辖权之法院提交书面诉讼状、主要
身份证明文件、
结婚证书以及部分相关证据。(二)接受法院决定是否进入
诉讼程序:1.取得
立案许可:当法院接到
离婚诉讼申请之后,经过审查,若发现材料齐全且符合
立案标准,则需于七日内完成立案手续,同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之内将诉讼状副本分发给被被告人;2.被告提交
答辩状:被被告人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十五天期限内应当提出答辩状;3.庭审前期准备工作:
审判人员将对相关诉讼材料进行反复审阅与研究,同时针对实质性问题展开必要的取证活动;4.通知各方
当事人参与诉讼:如存在不适格的
起诉方或被诉方,法院有权对此依法做出调整,通知符合相关条件的当事人参与诉讼;5.采取
保全措施:依据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法院有权依法做出相应的
诉讼保全或者预支给付的决定。(三)法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院在正式受理离婚诉讼后,首先应该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1.通过调解实现和解;2.在调解基础上达成
离婚协议。(四)调解无效且进入法庭审理环节:1.制定开庭日期,并且通知当事人;2.让所有当事人到位参与诉讼;3.法庭
开庭审理整个过程。(五)依据庭审情况做出裁判:至此,
离婚案件的
一审程序告一段落。若某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审理后的判决表示不满,可以向上一层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启动
二审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