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家解释道,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起正式实行的相关法案规定,合同邀请在一系列特定情境之下将会失去有效性:首先,如果该项目邀请被明确地拒绝;其次,如果该项目邀请因
违法事项而被依法撤回;再次,承诺期限到期后,接受邀约的一方未能提出任何承诺;此外,接受邀约的一方针对邀约内容进行了无法还原的实质性改变。而根据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第四百七十六条,项目邀请虽然
可撤销,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就不受限制:首先,项目发出者以确立承诺期限或其它明文方式来表示此项邀约会长期有效,不得撤销;其次,接受邀约的一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该邀约不可撤销,并已为此类合约的执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
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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