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此倡导各位在进行房屋买卖时,务必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准则:
首先,我们必须确保
合同当事人均具备主体资格。
换句话说,房屋买卖双方都应该有能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合法地行使各自的权力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
(1)参照一般的主体要求,房屋买卖双方
当事人理应具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才可以进行相关的操作。
由于房屋买卖行为较为复杂且牵涉到金额较大,法律通常是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若他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
房屋买卖合同,则该合同将被认为无效,除非事先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批准,或是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认可。
(2)根据特殊主体的要求,为了维护良好的房屋交易秩序,规定现行法律和政策对于房屋买卖当事人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条件和限制,我们务必要满足这些特定要求。
比如,在出售房产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需要具备
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系列证件。
其次,我们必须
保证房屋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这意味着
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建立在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之上的。
如果房屋买卖是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那么我们才有可能真正达到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标。
与此同时,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因遭受
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下;
未经授权的
代理以及隐藏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影响社会
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无法代表买卖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原则上会被视为无效。
同样,因存在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的情况而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也属于可被变更或撤销的
民事行为。
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具备
法律效力,当事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权利。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而言,即使不影响其其他部分法律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最后但并非最次要的,我们强调任何房屋买卖行为都不得违反政策、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使房屋买卖行为符合相关的房地产政策,我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绝对不能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更不能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如果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我们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现象,那么这种房屋买卖行为将会被视为无效。
举例来说,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定义了房屋买卖双方不得进行
土地买卖,不得刻意隐瞒实情篡改房屋买卖价格从而逃避税收,还有就是不能买卖正在进行
拆迁的房屋等等一系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