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法律规定,当持卡人透支本金达到三十万且无法按约偿还
欠款时,其所面临的
刑罚将处于重大级别。
这其中涉及到“
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依法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内的罚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具体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
信用卡诈骗,其
刑事责任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以及二万元至二十万元内
罚金的程度承担;
如果数额巨大或情节更为严重者,则需要接受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伴随的罚金最高可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而涉及到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端严重者,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在此基础上,还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资产:
(1)使用
伪造信用卡的;
(2)利用伪造的
身份证明申请信用卡的;
(3)使用废弃的信用卡的;
(4)擅自借用他人信用卡的;
(5)恶意透支未还款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在
非法占有目的驱使下,故意超过既定的额度或者拖延还款期限,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依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
此外,无论是偷盗他人信用卡并用以进行
恶意消费的行为,还是其他任何与信用卡相关的
违法犯罪活动,都会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量刑和
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