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其关键在于判定
犯罪结果是否实际发生。
对于侵犯财产类
犯罪的打击,应当注重是否对《
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法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
界定
职务侵占罪即遂与未遂的分野,便是通过评估
财产所有权是否遭到损害及财产所有权是否已从原所有者手中转移至他人手中来进行。
因此,简单来说,如若单位已经丧失对财物的掌控,便应当直接视为该种犯罪的即遂状态,无需再考虑犯罪人本身是否实际控制了该财物。
简而言之,判断
侵占罪的未遂与否,必须要明确被
侵权财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以及被害单位,如公司或企业是否失掉了对财产的实际
控制权。
如果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且公司或企业仍坚守着对财产的控制权,那么便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未遂;
反之,倘若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且公司、企业已然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那么便达到了职务侵占罪的既遂状态。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从业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且
数额较大的
违法行为。
关于本罪的惩罚措施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
处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数额较大的,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②
数额巨大的,则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可以同时处以
没收财产。
③在最高人
民法院制定的《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提出:
“若
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可在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之间选择量刑起点;
若涉案金额超出数额巨大起点,则可在5年至6年有期徒刑间选取量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