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合规风险的重大增额流水情况,“
帮信罪”所涉及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
关于“帮信罪”的
立案标准,首先需要关注的是“
情节严重”这一关键因素。
根据中国《
刑法》的具体规定,如要构成“帮信罪”,那么其相应涉案情况必须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而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则需要考虑多个必须具备的条件。
例如,为三个或更多对象提供了有效的帮助;
协议支付结算资金超过了二十万元;
以投放广告等形式资助^{*}金额大于等于五万元;
违法收益大于等于一万元;
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援助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
行政处罚,并且又再次援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
被援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收买、出售、出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五件及其以上;
收买、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数量大于等于二十件;
其他可视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倘若以上所有条件均满足,那么就应该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法律
追责。
另外,一些特定的商业机构,包括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售卖商,当他们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时,若接到通知且认知到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
网络诈骗犯罪,但仍然在与这些对象保持交易,只要情节严重,就应按照“帮信罪”的规定给予法律惩罚。
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也应依据
处罚较为严厉的相关
法规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
再来说说“帮信罪”的刑法
量刑标准,如果涉案人明白地知道其服务对象正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积极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各种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间接帮助,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
罚金。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相关数额总计未达到第二条款至第四条款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或不至于引发特别严重后果的,仍然可能在另
立案件的基础上,以“帮信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惩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
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
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