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满12周岁而未达到14周岁的人士触犯了故意杀人或
故意伤害等重大罪行,并导致他
人死亡,或使用极其残酷的手段使
受害人遭受严重
伤残,情节恶劣的情况下,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核准才能启动追诉程序。
在此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几点重要条件:
首先,该人士所实施的
犯罪应该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这种极具危害性的行为,此处将此类行为视为
犯罪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具体的
罪名。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他人的生命损失,或是使用极其残忍手段导致他人重伤且产生了严重残疾的后果。
最后,从主观和客观的角度出发,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如果这些恶劣事件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此名
未成年人也应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这个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出国家立法者在制定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时采用了更具有保护性和沟通性的“恶意补充说”原则,而并非采取简单直接的“一刀切”方式将全面负有刑事责任的年龄设定为12周岁,更加强调了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重要性。
在此过程中,相关
诉讼活动还需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审慎核准,最终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