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女关系终结时一方提出索取所谓“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的请求是否正当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白这通常是不可行且并不合理的。
然而,若在分手前二位曾经达成过相关协议的话,则此种情况例外。
本着遵守法律的原则,我们必须明确地指出,现行的法律未曾对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和“分手费”进行明文规定,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倘若二人分手之后,其中一方向对方索求此类费用的做法,由于缺乏法律根据,往往不会得到法庭的认可与支持。
然而,倘若在男女关系终结之时,其中的一方自愿选择支付这些费用,那么法院也会
非法同居将可能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那些均未拥有配偶的非法同居者来说,他们应当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一方已经成为配偶并且仍与他人
同居,将会成为导致
离婚的法定原因,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
损害赔偿;
最后,一旦存在
重婚的情况,该非法同居者有可能面临长达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惩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