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自发取消,
失信被执行人唯有在圆满履行了自己的肩负之后方可摆脱这一标签。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即是那些虽然具有履行能力,但仍然拒绝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责任的
债务人。
通常也被称为“
债权人”。
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
民法院必须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删减失信记录:
第一,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注销了全部执行事务;
其次,如果
当事人双方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完全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再次,如果
申请执行人以
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删除失信记录,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同意;
最后,选择结束结案程序并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
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但未能发现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没有提供有效资产线索时;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因为审判监督或者
破产程序等原因,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终止执行等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定,宣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
执行程序全部结束。《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