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对于
离婚案件而言,并无法向对方提起青春损失
赔偿之诉。
“公序良俗”作为
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又称
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原则,它被广泛认同为某种社会道德的共识。
从人们普遍青春以及感情这样的精神财富是无法通过物质手段来进行衡量的。
因此,在恋爱关系或婚姻生活中,双方均属于自愿参与者,一旦因情感问题导致分道扬镳甚至走上离婚之路,便要求另一方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显然这种做法与我们所秉持的伦理道德观念产生冲突。
基于此种考虑,恐怕多数司法机构都难以给予此类诉求以支持。
然而,假如
当事人出于愧疚之心,自行决定对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恤,且已实际实施到位,那么,法律对此将不再予以干预。《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