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若存在多个
债权人同时向一名
债务人提出
强制执行请求并参与
财产分配的情况,当多个具有明确
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皆判定应支付给各个债权人的金钱数额时,每一位债权人应对同一被执行者提出接收
赔偿的申请;在此情况下,若所有债权人对
执行标的物都没有设定任何
担保物权,那么他们将依照
执行法院执行者采取各种执行手段的前后顺序进行还款的权利。倘若这些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属于不同类型,即其中涉及到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理论,而这就使得以所有权与担保物权为基础的债权在保障金债权方面拥有了优先权。此外,如果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则将按照每一项担保物权设立的时间顺序进行清偿。举例来说,若是一份具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判定应支付给多位债权人金钱数额,且此时
被执行人士为
企业法人,并且其现有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应当支付的
债务,那么相关
当事人便可依法向控制该被执行人士的法院申请启动
破产程序。而如果被执行人和出品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从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由某一法院执行确
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开始便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起来,那么除非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的财产能够爆发足够的力量去偿还其所有欠债,否则在开启财产被执行之前,对于该被执行人已经获取的具有金钱债权性质的其他债权人,他们有权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参与分配的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
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