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投保肇事车辆的情形,可考虑将肇事车辆所有者、驾驶员与支付保险款项的保险机构共同纳入至
法律诉讼流程之中。
遵照司法
法规的规定,应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然而在保险额不足以覆盖全部
赔偿金额时,仍需由车主及其驾驶者进行补充
赔偿。
如受害者因
人身伤害遭受损失,包括
医疗费用、
误工工资减少、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餐饮补贴费用、必需的营养费用在内的各种支出,以及因其实际务工时间缩短而造成的经济收入损失,均应由
赔偿责任人依法予以全额赔偿。
对于受伤害程度达致残疾程度的受害者,由于其日常生活所需增加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为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这其中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设备费用、
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实际上因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而产生的必要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这些损失也都应该由
侵权责任人依法予以全额赔偿。
若受害者不幸身故,则赔偿
责任人除了根据紧急救治的情况,全额赔偿本条款第一款中规定的各项费用之外,还必须赔偿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死亡赔偿金,同时还要负责支付受害者
家属在办理丧葬相关事项过程中所消耗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和工作延误所导致的
经济损失等其他所有合理费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民法典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