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妻子背井离乡抛弃了子女并不构成本质性的
违法性质,然而当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了孩子生活的极度困难,并因此产生了严重后果时,便可能触及到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涉及
犯罪案件的
遗弃罪。
所谓“情节恶劣”,主要包含以下四种情况:
1.那些因为遗弃行为导致孩子重伤甚至失去生命的案例;
2.遗弃行为使得孩子生活陷入困境,无家可归,被迫沦落街头行乞求生的情况;
3.遗弃行为导致孩子走投无路,不得不选择以结束生命来解脱的悲剧;
4.尽管经过多次教育,但遗弃者依旧固执己见,将孩子置于易受侵害的环境中,致使其生活遭遇极大威胁。
对于遗弃罪的成立,应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这些行为侵犯了
家庭成员间相互是最核心的法益受损;
其次,出现了应该承担
抚养责任却蓄意逃避,情节极其严重的行为;
再次,实施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对遗弃对象负有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且具备实际抚养能力的特定人群;
最后,
行为人在主观层面上应是明知故犯的心态。《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
扶养义务而拒绝
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