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夫妻离婚涉及到两个
子女抚养权分配的问题,通常情况下若能经由双方
当事人协商达成共识,法院极有可能根据双方的意向出具具有
法律效力的
判决书。然而,当此方面的争议颇具规模时,法院则倾向于通过平衡
家庭关系紧张局势与确保公平的原则,贸然做出决断,判令其中一方获得一名儿童的
抚养权。至于具体的决定方式,法院往往会参照诸多因素,例如孩子的岁数、性别等,而通常而言,两岁以下的幼儿大多交由女性
抚养;超过两岁的儿童,法院则会依据其有助于生长发展的原则进行判决;至于8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法官可以寻求他们的意见。当然,在做出上述判决决议时,法院同样尊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倘若发现某一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状况,诸如吸食毒品、赌博成瘾等恶性陋习,伴随无法治愈的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或者其他重疾,乃至曾有
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人的恶劣行为,又或是长期怠于履行抚养责任等等此类情况,那么,法院便有可能酌情将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全部判予同一方。
值得注意的是,在裁判涉及抚养权归属问题时,法院一般会通过以下四个维度去考量哪一方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更适宜成为孩子的抚养人:首先是衡量双方的基本条件,即便夫妇双方在诸如薪资收入、教育背景等方面的差距微乎其微,但这并不能排除它们之间仍存差异的可能性。举个例子来说,一方的道德品质,在争夺儿童抚养权这个问题上反映出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因为儿童
直系抚养人的道德水平,无疑会直接影响后代的身心健康的成长过程。因此,获得这方面的
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是考虑双方父母的基本状况,在现代都市生活节奏快速变化的趋势下,很多时候,承担实际抚养孩子的并不仅仅限于父母任意一方。尤其是针对尚未进入学堂的孩童,他们的主要看护者往往是其中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往常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照料他们的父母的意见及其身体状况,常常被视为影响子女抚养权确立的关键因素之一。在此基础之上,《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了规定,即父母在抚养子女方面的条件几乎无异,而且双方均欲亲自抚养子女,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已经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那里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希望且亦有能力协助子女照管孙辈或外孙辈的话,那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便可据此成为亲子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考虑对象。再次是从孩子的生活环境来看,
离婚案件当中处理子女抚养的原则应当在于尽可能避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在离婚的同时,有一方距离学习场所较近,或者所居住的生活社区稳健成熟,对孩子上学、生活尤为便利的话,毫无疑问,这类人物在争夺
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赢面更大。显然,在这个环节
收集证据是必不可少的。最后需要倾听孩子的心声,通常情况下,法庭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对于8岁以上的孩子的意见会给予充分重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